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局**分局原会计,出生地贵州省六枝县,户籍所在地威宁自治县**镇,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2019年10月21日被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任威宁自治县**局**分局会计。2017年,王某甲开始在网上玩名为“魔域”和“威尼斯商人”的网络游戏,并利用该网络游戏进行营利。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挪用公款共计106.1192万元,伙同威宁自治县**镇政府工作人员靳某某(另案处理)挪用公款共计53.1万元,个人贪污公款8.51万元,伙同威宁自治县**局**分局原出纳毛某某(另案处理)贪污公款共计17.678万元。王某甲共计挪用公款159.2192万元,共计贪污公款26.188万元,王某甲所分得的款项均被用于网上游戏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王某甲利用其担任威宁自治县**局**分局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违规收受他人现金不入账、违规借款转账到事先准备好的其本人和卢某某(另案处理)账户上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06.1192万元用于经营网络游戏。
2、2019年6月份左右,王某甲介绍靳某某玩“魔域”的网络游戏,靳某某亏损了4万元左右。2019年9月份左右,王某甲和靳某某二人商量挪用公款用于归还借款(用于经营网络游戏)和经营网络游戏,王某甲负责将威宁自治县**局**分局村集体资金专户和其他财政存款户的公款挪出来,靳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从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王某甲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靳某某转账共计53.1万元,该款被二人用于归还借款和经营网络游戏。案发后,靳坤上交涉案款20万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王某甲多次以其本人名义借款11.8万元,2018年年底在做账务处理的时候采取将其借款11.8万元中的6.8万元虚列分摊到王某乙、马某某、杨某甲借款账面上的方式予以私吞,王某乙、马某某、杨某甲三人的个人借款账面分别虚增8千元、5万元、1万元。2019年7月,王某甲以支付食堂工人工资为由,套取公款1.71万元到其妻子卢某某的个人账户上予以私吞。王某甲个人贪污公款共计8.51万元。
4、2019年4月左右,王某甲和毛某某二人商量,利用代发账户信息错误,做虚假资料把遗留在账户里的资金套取出来。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王某甲和毛某某采取做虚假资料、虚开发票等方式,多次将代发账号错误资金滞留的17.678万元转账到卢某某、倪某某、程某某账户,其中毛某某分得8.676万元,王某甲分得9.0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相关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联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作为威宁自治县**局**分局原会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挪用不能退还的数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1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甲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交代自己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甲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恺东
检察员:马 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调查卷九卷、检察卷一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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