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兰西县**镇**村出纳员,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兰西县**镇**村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村收缴的“清化收”资金未按要求全部存入**镇经管中心专户,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擅自挪用40,000元、2019年8月1日擅自挪用25,657元,并于2019年12月将其保管的**村用于支付环境治理的费用擅自挪用43,000元,归个人使用。挪用后,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25,657元、2020年8月28归还43,000元、2020年9月7日归还4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现金存款明细账等;
2. 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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