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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集。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省武平县一赌场内认识刘某某(另案处理)。9月6日,王某甲以他人需要使用银行卡为由,让刘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佛山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给付刘某某1000元。银行卡办理后,王某甲于当月将该银行卡高价销售给郁某某(另案处理),后由郁某某将该银行卡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1月,何某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虚构相关项目,对王某乙(另案处理)实施电信诈骗,王某乙信以为真,安排他人分多次将数十万元人民币汇入刘某某办理的尾号为2625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因该卡账户异常,何某某无法继续支取,便通过郁某某找到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刘某某将余款取出,再开新户把钱存入。王某甲于2019年1月25日找到刘某某,其明知该卡内的款项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同刘某某一起到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大沥支行办理银行卡挂失销户、新卡开户业务,将尾号为2625的银行卡内的390984.33元及利息45.95元取出后,存入新办理的尾号为0365的银行卡内。刘某某办理后,将银行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支付给刘某某1000元,免除刘某某所欠债务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张松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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