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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船船主,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船实际船主,王某乙(已判决)系被告人王某甲派到**船上的负责人,负责听从王某甲指示过驳柴油,并指挥船舶把过驳的柴油运输至指定位置;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此次所运油品来源不合法、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某乙等人驾驶**船在长江上海段510浮附近水域,从海船上过驳399.845公吨柴油(已鉴定,价值人民币2,123,176.95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人民币897,381.66元),并准备运往目的地,**船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口水域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实,涉案船舶及其内载柴油的扣押情况。

2.被告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出资购买**船,是船主,王某乙受其雇佣运油赚钱的事实。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证实,扣押的**船上装载的成品油系柴油。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重量证书证实,扣押的**船上装载的成品油的重量。

5.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柴油的价格。

6.上海浦江海关应缴税款核算证明书证实,涉案成品油在进口环节的应缴税款。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证人王某乙、段某某、史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资购买**船,是船主,王某乙受其雇佣运油赚钱的事实。

9.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张辉

检察官助理   郭雯婧

2020 年 11 月 18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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