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东路**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至6月5日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丁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枣林湾长山村境内非法开采砂矿资源,被告人王某甲以人民币60元/吨的价格从丁某某处共购买价值人民币229700元的毛砂,并以人民币72元/吨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7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退出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东路**苑**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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