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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辩护人(值班律师) 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其堂弟王某乙(在逃)处收购四辆被盗电动车并提价转卖他人。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辆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217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1日,王某甲以1200元从王某乙处购买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LR4NEOJAOK10******,电机号BGNKA******),后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该车是被害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三路华盛新城二期Q2首层御养生美容SPA店门前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2元。

2、2020年6月22日,王某甲以1500元从王某乙处购买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是LGMMVGNA6L0******,电机号是TLWDFCVLD0******),后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朱某某。该车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在赤坎区海北路金沙湾广场西门马路边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3元。

3、2020年6月24日,王某甲以1550元从王某乙处购买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是LGMDVY723K0******,电机号是TLJZEVKF0******),后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甲。该车是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赤坎区体育北路商务大厦建设银行门口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83元。

4、2020年6月25日,王某甲以1300元从王某乙处购买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码是:LGMMVGNA9K0******,电机码:TLWDFCVLA0******),后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乙。该车是被害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中新校区对面仁和春天小区门口路边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购车发票、视频监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通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材料证实。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涉案电动车为犯罪所得,仍进行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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