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2********,汉族,小学文化,靖江市**废旧金属回收站经营者,住靖江市**镇**村**圩**号(户籍地靖江市**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在靖江市**镇**村**圩**号**废旧金属回收站内,先后多次非法收购何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所窃价值人民币13200余元的余料钢板、方钢、角铁等6余吨。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5月29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靖江市**废旧金属回收站扣押余料钢板、方钢、角铁4.22吨。2019年10月15日已发还江苏**造船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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