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杨某某是邻居。多年来,被告人王某甲一直认为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油行开工时发出的噪音特别大,油烟也吹进他家里,对他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2018年12月15日前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到家中看望王某甲。当天被害人杨某某的油行正在工作,被告人王某甲觉得油行发出的噪音让他们父女说话都听不清楚了,还有很大的油烟飘进来,让他们非常难受,而且噪音、油烟对已经怀孕的王某乙身体更加不好。2018年12月18日凌晨,王某甲在家中想起这件事,心中越来越气愤。王某甲先从其家中找来一个塑料瓶,并倒上半瓶汽油,然后拿着汽油到了被害人杨某某小车的停放点,王某甲将装有汽油的塑料瓶放在小车轮胎底部,然后将汽油点着火,随即离开现场,造成被害人杨某某的小车已经完全被烧毁,小车附近易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的房屋墙壁、大门、铁片棚等财物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鉴定:被烧毁财物的价值为202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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