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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放火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村,住该村。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放火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害人王某乙(男,60岁)的弟弟,二人因赡养老人之事发生矛盾,王某甲便产生报复之念。2020年7月24日2时许,王某甲携带装有2斤柴油的塑料桶来到巴彦县**乡**村王某乙与儿子被害人王某丙(男,30岁)共同无人居住的院内,王某甲进入王某乙家屋内,将柴油倒在衣物上用打火机点燃,之后王某甲又进入王某丙家屋内,用打火机将屋内的玉米杆点燃,然后逃离现场。火燃起后将王某甲、王某乙家的房屋及屋内的衣柜等物品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王某甲、王某乙的房屋维修及人工费用价值为人民币10,730元。经司法鉴定:2020年7月24日,巴彦县**乡**村**王某甲家老房子失火案中衣服检出的STR分型与王某某血样在D3S****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65×1027 。经司法鉴定:在编号3220200024****号检材中检出柴油残留物成分。公安机关在抓捕王某甲时,王某甲抗拒抓捕。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丰乐乡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王某乙、王某丙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提取笔录、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民警朱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伤情诊断书、提取抓捕王某甲时持的尖刀笔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兰某甲、肖某某、张某甲、兰某乙、于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合法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洪影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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