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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放火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韵桃、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女友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08号尚东商业街经营快递站,存在竞争关系。2020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报复被害人李某某,至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08号尚东商业街B21号李某某经营的“韵达快递超市”门口,将浇有酒精的布棉点燃后,扔至快递包裹上,造成大量包裹被烧毁,现场产生较大浓烟,浓烟弥漫至该起火点隔壁处于经营状态的“潘多拉”宾馆内,同时致起火点隔壁商户玻璃幕墙外层烧破,危害群众安全。后因“潘多拉”宾馆内客人发现,群众至现场将上述火势扑灭。

2020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暂住地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共计3877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1 年 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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