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百**通**福**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宿舍。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因在菜鸟驿站送快递被客户仇某某恶意投诉2次,如投诉成功,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2020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接到单位客服的告知被客户投诉并要处以罚款的电话后,非常憋屈,认为自己被客户陷害,遂产生报复想法。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购置装柴油的10公斤的塑料壶、8.14升柴油、打火机后,来到仇某某所在的长沙市开福区荷园小区5栋104菜鸟驿站。被告人王某甲进店及把店内人员驱赶出去,然后用扫把和冰柜将进出门堵住并关上。在此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往自己身上倒了一部分柴油,并拿出打火机点燃两三次,并在店内找到一把剪刀将油壶上半部剪掉,以自焚的方式威胁仇某某并质问在店外的仇某某为何恶意投诉。11时11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同时到场的有消防人员和120急救。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干警对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劝解无果后,于13时破门将被告人王某甲当场制服,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打火机、剪刀、油壶。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证人仇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放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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