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住**林业局**经营所。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4日;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6至2020年3月1日)。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绥阳林业局黄松经营所居民郑某甲家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想法。2019年11月2日23时许,携带桦树皮、打火机、手电筒步行至郑某甲家门前,将桦树皮放在郑某甲家门前的柴火垛底部,用打火机将桦树皮点燃后离开,烧毁韩某某放在郑某甲家门前的柴火垛约2立方米,韩某某家的木耳大棚塑料布被烟熏,郑某甲家木质厕所造成火烧痕迹。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3块桦树皮用打火机分别点燃后,扔在了郑某甲家门前的锯末子堆上,火被及时扑灭。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桦树皮插在郑某甲家门口厕所的木板夹缝中,正用打火机点燃桦树皮的时候,被郑某甲的儿子郑某乙发现后跑开,在黄松经营所供电所附近被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黄松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被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蓝色打火机1个、有3个5图案的黄色打火机1个、黑色手电筒1个、装有树皮的红色袋子1个,有火烧痕迹白色和褐色的树皮8块;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乙、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波
书记员:闫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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