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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放火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五次以烟头点燃楼道内物品的方式分别在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楼**单元、**号楼**单元、**号楼**单元、**号楼**单元一楼楼道内放火,造成小区内马某某、阿某某等多户居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物品被烧毁及楼道窗户、电表箱、电表等公共财产不同程度受损,并对该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残疾人证复印件、火灾扑救现场记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白某某、任某某、黄某某、董某某、阿某某、龚某某、闫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内精卫司法鉴定【2019】精鉴字第38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号楼楼道内起火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在居民区内多次放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锐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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