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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放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放火嫌疑,且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该所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情感纠纷,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小区**栋***房(系其丈夫张某甲的前妻张某乙的住处,产权归属于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丙),寻找丈夫未果,遂进入厨房打开煤气灶,点燃一块布并扔到客厅的沙发上,火势越来越大,王某甲欲用沙发上的枕头灭火,但无法扑灭,其被浓烟熏晕,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其未经医生同意离开医院,回住处照顾处于哺乳期的女儿。2019年8月9日15时许,民警通过电话传唤王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王某甲已取得张某丙的谅解。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甲诊断为“持续性心境障碍(恶劣心境)”,案发时处于激情状态;被鉴定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7日涉嫌纵火的行为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材料13页。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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