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镇**村**号,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界**号楼**单元**楼**室。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20年4月6日-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柴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31日二人在辽阳市文圣区****界小区的家中因离婚一事发生争吵,柴某某从家中离开,王某甲打电话让柴某某回家未果,下午14时许,王某甲将家中南侧卧室床上的床单、枕头及客厅内的晾衣架、窗帘点燃,并用手机录制屋内物品燃烧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柴某某,称已将家中物品点燃。柴某某随即拨打119、110报警,王某甲到楼下让楼下的邻居王某乙帮忙拨打119,后派出所民警及消防队到达现场救火。
案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楼下发现王某甲,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谅解书、通话记录详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羁押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及通话录音(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克伟
检察官辅助:侯立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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