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蒲缥街**烧烤店与朋友喝酒吃烧烤至酒醉。当天23时许,王某甲离开烧烤店后醉酒驾驶云M*****北京牌越野车准备回家,但倒车时撞到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M*****灰色面包车,二人因在商议赔偿问题时发生争执并互相打斗,期间,段某某的朋友杨某甲上前帮段某某打王某甲,王某甲被打倒在地后,双方被拉劝开,此时,王某甲为了报复对方,驾驶云M*****北京牌越野车,从**烧烤店旁往老花桥头三岔路口方向行驶,故意撞向站在老花桥头三岔路边的杨某甲等人,致被撞的被害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五人不同程度程度受伤,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7日0时30分,王某甲至蒲缥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 14mg/100ml,被害人张某甲此次受伤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被害人杨某乙此次受伤致左枕骨骨折、右额及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急性硬膜外血肿、双额顶急性硬膜下少量出血,无明显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二人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现王某甲已向被害人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乙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该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子团
助理检察员 丁 川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