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吴某乙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一公庙里因赌钱一事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吴某乙与吴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2时许,吴某乙和吴某甲又再次驾车返回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在途径遵谭镇咸东村委会王现村路口处时,王某甲与王某丙(已判决)、王某丁(已判决)、王某戊(已判决)、王某己(已判决)、王某庚(已判决)等人持钢管、铁锹、木棍等器械对吴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其乘坐的东风日产小轿车(车牌号:琼A1****)的挡风玻璃、车门、车灯等砸坏。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吴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0761元。案发后,王某甲一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9月15日,王某甲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吴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同案犯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的供述;
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7.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76897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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