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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镇**烩面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路**号自己经营的**烩面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后王某甲将王某乙鼻骨打伤。经涞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抓获经过;4.涞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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