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是亲属关系,也是邻居。2011年8月5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从田里做工回到**村自家门口修路处遇到被告人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丙,被害人王某乙便与被告人王某甲说到了自家门口修路的事,因修路可能占用王某甲家田地,王某甲向王某乙表示不满,被告人王某甲回家拿出了一把刀向王某乙砍了一刀,将王某乙的右侧面部砍伤,随后王某甲逃离现场。根据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伤情鉴定【遂公(司)鉴(活)字[2011]***号】及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关于王某乙伤情鉴定的说明》,王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达九级伤残。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甲、肖某甲、王某丙的证言;
5.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关于王某乙伤情鉴定的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8.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9. 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属于亲属之间琐事偶发矛盾的案件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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