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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号,无前科。因本案故意伤害行为,于2020年6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上午8时53分,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弟王某乙损坏了家中排水管道,到王某乙家中与王某乙的妻子被害人刘某某理论、争执,进而殴打了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甲经办案民警当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取材料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收条、CT片16张、CT检查报告单、住院资料等;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侦查机关当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兄弟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CT片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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