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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凤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家的新建房工地,因王某乙与其父亲王某丙站在王某甲家的地盘上粉刷王某乙家房屋外墙一事发生纠纷,双方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王某甲用手拉扯王某乙致其摔在地上摔伤左肩。经建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经建水县公安局民警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灿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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