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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街道杏树中心渔港辽丹渔**号渔船上,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房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铁锨殴打房某某,房某某到船舱取来一把尖刀,欲与王某甲殴斗。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钉耙将房某某打伤。经鉴定,房某某头部外伤致其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并修补硬脑膜缺损,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钉耙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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