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街道杏树中心渔港辽丹渔**号渔船上,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房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铁锨殴打房某某,房某某到船舱取来一把尖刀,欲与王某甲殴斗。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钉耙将房某某打伤。经鉴定,房某某头部外伤致其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并修补硬脑膜缺损,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钉耙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大连市金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