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毛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花园某超市一楼商场向被告人王某甲女友阮某某、王某甲姐姐王某乙推销产品过程中,言行失当、惹恼二人,双方争吵,毛某某离开。王某乙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将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闻声赶至现场后,遇到折返于此的毛某某,王某甲向其理论,双方相互拳打脚踢,王某甲将毛某某打到在地,并压在毛某某身上继续用拳殴打对方,毛某某左肘关节脱位,后被阮某某、王某乙拉开。王某甲、毛某某报警,接报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甲主动投案。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阮某某、王某乙、王某乙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监控光盘共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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