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园**幢**室(户籍地肥西县**园**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打架于2018年9月28日分别被肥西县公安局给予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8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凌晨,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肥西县上派镇新华街“陈二龙虾馆”内与赵某某、刘某某发生矛盾并打架。被告人王某甲用啤酒瓶对赵某某头部等多处部位实施殴打,赵某某以手护头,王某乙用啤酒瓶打击赵某某背部,王某丙向刘某某所在位置扔了一个啤酒瓶。在打架过程中,致被害人赵某某左侧顶额部、右小腿后侧受伤,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被害人刘某某眼部受伤。

经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刘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雪梅

书 记 员  严娇娇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