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现住汉阴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农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王某乙因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此前殴打了其母亲黄某某,遂前往王某甲家准备找王某甲就此事理论。王某乙进入王某甲家中后,先后用拳头、烧水壶打伤王某甲头面部。后王某甲从家中拿出两把菜刀追砍王某乙,王某乙逃跑过程中跳下路边河坎致盆骨摔伤,经王某丙等人劝阻,王某甲回到家中。王某乙遂从河坎下回到路面,后王某甲又手持菜刀追砍王某乙,王某乙在躲避中被王某甲砍伤左手臂。经鉴定,王某乙外伤致:1.左前臂后遗皮肤瘢痕形成,瘢痕累计长度达15.5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左尺骨近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左肘部尺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4、骨盆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敏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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