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批准。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三只熊”火锅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将董某某后背部扎伤,致被害人董某某胸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受损部位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病志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李某某、邹某某、侯某某、杨某某、贾某某、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案发现场光盘一张;9.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申峰
2014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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