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弟弟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镇**社区**商城附近商谈父母赡养及财产分配问题引发争执,后王某甲用一把美工刀将王某乙的下颚、左脸和左胸部划伤。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民警在东莞市**镇抓获王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工刀一把,系作案工具;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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