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3时许,王某乙因言语问题与施某某发生矛盾,后王某甲、王某乙与施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持酒瓶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致孙某某鼻区多发骨折,左侧框内壁骨折;将施某某打伤,致施某某右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骨折。经鉴定,孙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施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已赔偿孙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施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证明书、门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民事纠纷谅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群
检察官助理 刘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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