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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1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单元**室,因琐事与被害人皮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将皮某某打伤。经鉴定,皮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皮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皮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158****;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26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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