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海淀区**里**号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贺某某(男,39岁)发生纠纷,后持刀将被害人贺某某扎伤,致其左肩峰骨折、左肩开放伤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景慧
代理检察员: 郭树正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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