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浙江省台州市**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台州市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路桥区**街道**村**烧烤店内,因调解谢某某与李弘锋的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李弘锋打伤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李弘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谢某某、陈某某、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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