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叶县龙泉乡曹庄村南北走向公路旁边机井房旁边因机井房及变压器位置问题与同在此处的曹庄村村民曹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用刀将曹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某、韩某某、卫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范某某、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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