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家杀猪请村民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王某乙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人王某甲在拉架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矛盾互相厮打,后被害人王某乙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胸部外伤致左侧6-8根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1张;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