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3日15时许,在临泉县**镇**村**庄,被告人王某甲与村民王某丁因工钱纠纷相互殴打,期间,王某甲用木棍打了王某丁左臂,致王某丁左臂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5年11月21日,王某甲赔偿王某丁各项损失5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6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