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6时许,在临泉县**镇**庄王某乙家西侧,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相互厮打,期间王某甲用砖头将王某乙左手砸伤,后王某甲离开现场,王某乙追赶王某甲到王某甲家所盖新房西侧,与王某甲及王某甲公爹张某某再次相互厮打。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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