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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现住威海市文登区**镇供销社生产资料第二门市部。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19年3月29日、6月13日将本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同年4月29日以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7月12日以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16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被害人张某某水暖建材店内,王某乙(另案处理)因邻里纠纷与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后至店内用拳击打张某某面部,后二人相互厮打,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7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供销社生产资料第二门市部,联系电话:1358780****;

2、本案侦查卷宗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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