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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曹县**镇**楼**村**村其哥哥王某乙家中,因故与找王某乙要账的王某丙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丙摔倒在地,致其右侧腓骨上段骨折、右侧胫骨下端骨折并踝关节脱位。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损害他人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军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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