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邹平市某村遇到路边晒玉米的王某丙,二人发生口角。随后,王某甲回到家中,王某丙也跟到王某甲家。王某甲锁上大门与王某丙在院内发生打斗,将王某丙绊倒在地并拳打脚踢王某丙胸腹部。王某丙哥哥王某乙闻讯得知便翻大门进入王某甲家,王某甲遂拿铁棍冲向王某乙,王某丙又和王某乙逼着王某甲后退,王某甲倒退到院内水缸上。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丙右侧2、3、4及左侧第6-11肋骨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中指甲床出血,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甲L3、L4右侧横突骨折,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日,邹平市公安局九户派出所工作人员书面传唤王某甲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2020年1月16日,王某甲赔偿王某丙损失,并取得王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收到条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书面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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