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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顺河回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因在微信群聊天时发生争执,王某甲伙同其父亲王某乙来到张某甲家中,王某甲用拳头将张某甲面部打伤,后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将被害人的父亲张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汴)公(物)鉴(临)字[2019]8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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