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王某乙承接全南县金龙镇**村**工程,曾某甲因工程核算、工资给付问题与王某乙发生分歧。2019年11月4日晚20时许,被害人曾某甲来到浇筑工地将工地使用的电闸关闭造成停电。王某乙来到配电房查看,发现是曾某甲拉闸并质问其为何拉闸。被告人王某甲看见弟弟王某乙与曾某甲发生争吵,发现曾某甲手里拿着一块石头想打王某乙,王某甲就冲上去推了一下曾某甲,把曾某甲推倒在地上。曾某甲起来后想用石头打王某甲,王某甲就用拳头打了一拳曾某甲,之后两人就互相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当晚,曾某甲在全南县人民医院治疗时未发现肋骨骨折,曾某甲与王某乙等人达成和解,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2019年11月9日,曾某甲因身体不适到全南县人民医院就诊,通过胸部CT诊断左侧第7、8肋骨骨折。2019年11月19日,曾某甲在赣州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附属赣州医院通过CT检查,诊断左侧第7、8、9前肋骨折。2019年11月18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曾某甲收到王某甲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钟某某、曾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5月1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503****)。
2.本案卷宗叁册,《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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