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个体机械厂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卢艳、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23日0时许,与被害人王某乙在江阴市**街道**路**号门口烧烤摊上吃烧烤时,因认为被害人王某乙称认识身价十亿的大老板是吹牛,两人因而发生争执并楸打。被害人王某乙将被告人王某甲压倒在地,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王某甲起身后在夜宵摊上找到一把水果刀并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左大腿捅伤。后被害人王某乙被送往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救治,期间急诊行左下肢清创+左股四头肌成形术及其它对症治疗,于2018年9月27日出院,后于9月29日中午突然倒地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所受外伤是其死亡的启动因素(为根本、主要原因),继而肺动脉栓塞为直接死因;其伤后机体血液高凝状态有次要辅助作用;终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行凶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水果刀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病历证明、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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