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开车路过藁城区**镇**村村东,因路边停放着被告人王某甲的大车,张某某的车无法顺利通过,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让张某某从旁边绕过去,张某某准备开车绕道的时候听见王某甲骂了自己一句,随后双方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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