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15时许,在行唐县**村**超市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经行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王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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