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后斗殴,王某甲用木棍将周某某打伤,造成周某某右臂受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谅解书、收条、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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