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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渤海新区边防大队新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因查黑车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继而约定到黄骅港汽车站见面。见面后李某某扇了王某甲两个耳光,王某甲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后,又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某左脚踝关节骨折。后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肖某某、邵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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