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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乡**村**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某某(已判)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宝瓷路与宅前路路口的夜宵摊前,因琐事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从路边捡起石头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用该石头将被害人高某某砸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高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左颞骨骨折并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在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乡菁营村马旦土组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松林坡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监控视频截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王某乙、黄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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