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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未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省临高县**农场**路**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月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已提起公诉)、吴某乙、林某某(二人在逃)骑电动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看见之前和吴某甲在学校有矛盾的王某甲及其朋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吴某甲便骑车上去用话语挑衅王某戊,王某戊听后便和王某丁等人追赶吴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吴某乙、林某某四人见状也跟着吴某甲跑开,之后五人商量返回去报复王某戊等四人。 到了7月9日0时许,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携带匕首,与吴某甲、吴某乙五人骑着电动车在美兰区文明东路**店门外找到王某戊、王某丙、林某某、王某丁,随后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持匕首,吴某甲、吴某乙拿凳子上前追打王某戊等四人,王某戊等四人也持凳子反击,期间王某乙用匕首将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王某丙的右大腿部位捅伤,致王某丙流血不止,后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损伤为重伤二级,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文书;

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属十级伤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李

检察官助理:谢  杨

书  记  员:陈銮芳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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