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办事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被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 5 月 14 日被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0时多,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乡**路**号浙江**有限公司车间内,为工作上的事与被害人苟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扭打,被告人王某甲持不锈钢茶杯砸被害人苟某某头部,并将其推倒在电机护罩盖上,致被害人苟某某第6、7、8、9、10、11处肋骨线性骨折,头皮、肩部、腰背部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苟某某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苟某某谈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苟某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温州市中医院医疗证明书, 谅解书,收条

  2. 证人证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东站枢纽派出所王某乙, 叶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潘某某,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枫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