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20分左右,受害人李某甲(男,34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和其家人在其位于孝昌县丰山镇**村**组的舅舅王某乙家拜年吃完晚饭,到其舅舅家旁边的稻场散步时,因系疫情期间刚解封,该村村民聂某、李某、王某丙见李某甲不是本湾人,就上前进行询问并与其争吵,身为村疫情防控志愿者的被告人王某甲听到争吵后端着饭碗赶到现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和李某甲发生口角,直至相互争斗,在争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持碗砸到李某甲头上,造成李某甲头前额部左侧受伤。后闻讯赶来的湾间群众和王某乙家人继续发生冲突,冲突中致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及时赶来制止。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受害方所有伤者医疗等费用共计8万元,取得受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鉴定聘请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受害人李某甲发生纠纷后相互打斗,致李某甲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孝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4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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