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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监利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监利市**镇人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系王某乙堂弟)分别从监利市毛市镇、汴河镇出发,驾车运输小龙虾至棋盘乡“**厂”。当日13时许,王某甲在厂房收购车间内称重小龙虾时,王某乙坐在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车间外的摩托车上等候,王某乙边坐边晃动摩托车,致摩托车翻倒。张某某遂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撕扯。旁人将二人劝解开后,王某乙跑进收购车间找物防身,王某甲看见后,跟随王某乙从车间出来,随后与张某某发生打斗。王某甲挥拳殴打并用膝盖顶张某某,致其胸部左侧肋骨骨折。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颜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监利市**镇**街**号,150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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