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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乡**村**组王某丙家门口因王某丁和王某乙家调换土地的事发生口角,王某乙用手中拐杖朝王某甲打去,王某甲用手接住拐杖尾部,后二人抓住拐杖相互争抢,争抢过程中拐杖断裂,王某甲使用断裂的一截拐杖将王某乙头顶部靠后位置打伤。经慈利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断裂拐杖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诊断证明书、病例资料、伤情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吴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孟某某、邹某某、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瑶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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