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乡**村**组王某丙家门口因王某丁和王某乙家调换土地的事发生口角,王某乙用手中拐杖朝王某甲打去,王某甲用手接住拐杖尾部,后二人抓住拐杖相互争抢,争抢过程中拐杖断裂,王某甲使用断裂的一截拐杖将王某乙头顶部靠后位置打伤。经慈利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断裂拐杖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诊断证明书、病例资料、伤情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吴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孟某某、邹某某、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瑶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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